中国当局增加了与硝嗪相关的化学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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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
宣布将12种新命名物质和仿制硝嗪类物质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该公告于6月发布,并于7月1日正式生效。

 

 

 

声明中,除了上述 12 种物质外,该法律还将目前被视为受管制的化学品类型描述为“硝基苯类物质”

一、尼秦类物质。“尼秦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依托尼秦(2-[2-(4-乙氧基苄基)-5-硝基-1H-苯并咪唑-1-基]-N,N-二乙基-1-乙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1H-苯并咪唑基替代5-硝基-1H-苯并咪唑基;

(二)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C1-C2烃基替代1H-苯并咪唑基与苯基之间的亚甲基;

(三)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基团替代4-乙氧基苯基;

(四)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氨基替代N,N-二乙基氨基。

为了便于直观显示,下面给出了所涵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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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中国仅管控常见和众所周知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然而近年来,在国际压力和国内使用量增加的情况下,中国当局越来越多地使用在欧洲、
北美和南美普遍使用的更为复杂的方法来管控化学家族中所有可能的类似物——通常被称为“通用声明”。在这种情况下,控制所有可能具有麻醉和精神作用或可轻易转化为具有此类作用的物质的硝嗪类化学品。
实际上,这些与硝嗪类似的物质在管控和惩罚方面与硝嗪一样对待。这是中国当局在过去几年中发布的第三个通用声明,大麻素和芬太尼通用声明也控制着化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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